●特约评论员 马涤明(内蒙古)
据“株洲交通运输”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14日,湖南省株洲市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株洲市交通运输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关于株洲市车辆检测机构配合ETC推广安装的通知》的文件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不应把安装ETC作为年检的强制性要求,下发文件强力推进。
该办指出,该文件尚未正式实施,已要求发文机关立即改正错误,将该文件予以撤销,并引以为鉴,在今后的工作中特别注意依法行政,切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湖南株洲相关部门联手出台“株洲市车辆检测机构配合ETC推广安装”的规定,其出发点的正确或不存在争议:安装ETC,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大大提高、管理成本随之降低,车主也节省时间和燃油……实现ETC全覆盖,是各方多赢的结果。
然而,任何时候,“正确的出发点”都不可以成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而“法律授权”则是任何时候都不可以或缺的依据。
“强制推广ETC”之所以产生了强烈的“违和感”,不仅因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动辄祭出强制手段的思维方式惯性太强,还因为,ETC收费机制代表的技术手段现代化与某些行政“原始”行为形成鲜明对比。
现代治理,其核心主要体现在监督制约上。有效制约机制存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台文件、政策需要经过严密的法定程序审核审查。
有违依法行政的“不装ETC不给年检”的部门文件,之所以能够发布,官方称“文件把关不严”。这是否暴露了当地有关方面在职能监督与制约上存在失职失责问题,是否是当地现代治理能力不足的一种表现,是最需要检视和反思的。
否则,今天撤销了“不装ETC不给年检”的文件,明天会不会再出来其他“部门土政策”,恐怕是不好说的。
“在今后的工作中特别注意依法行政,切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当地ETC发展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这一句表述,讲得非常到位,也非常精彩。法治原则,关乎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维系,首先取决于公权力层面的秩序成色。公权力必须带头守法,公权行为必须依法而为。
近年来,媒体报道、官员讲话中经常有“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表述,讲得就是治理机制现代化概念上的问题。事实上,更多地方类似超越权限出台土政策的情况,都与治理机制缺少法治思维、缺少有效监督制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