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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 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2020-01-20 17: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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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 何昱聪:

  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

  本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石家庄市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石家庄市公安局调研员曹孟良先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尹振保先生。

  首先,有请曹孟良先生,通报近期我市开展的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有关情况。

  石家庄市公安局调研员 曹孟良: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新春佳节即将到来,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等已进入旺季。市公安局从2019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一是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了以市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其它业务处室及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强化领导,具体统筹协调专项行动。二是采取多项措施,严厉打击。行动中,采取了广泛宣传、全面排查整治、严厉查处打击、严格监管检查、严格源头管控等举措,群策群力,认真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2019年,共收到群众举报涉烟花爆竹案件线索56条,查实40条,发放举报奖金17.6万元。三是取得显著成效,效果良好。截至2020年1月15日,共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53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7人(其中刑事处理1人),收缴爆竹5273.5万头,组合烟花4279件,礼 花弹317枚,双响8720枚,剔除了大量的安全隐患,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广大群众度过安全、顺利、祥和的新春佳节打下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强化宣传、排查、整治和打击力度,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违反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市政府通告进行处罚。

  在此,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市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者采取“零容忍”,希望知情群众积极反映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 何昱聪:

  感谢曹调研员的权威发布。

  刚才提到,2019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借此就会,请尹振保先生宣读该通告,希望各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尹振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区域范围内,全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区域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凡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12350。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 何昱聪:

  谢谢尹队长。

  下面,是现场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您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尹振保接受记者采访。

  石家庄新闻网记者:请问今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与去年相比有什么变化?谢谢。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尹振保:

  谢谢您的提问。

  与去年相比,禁放区域有所扩大。去年是市主城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全年禁止燃放。而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仅建成区全年禁放。2020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市主城区和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全区域、全年禁放。

  其他县(市、区)的禁限放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回答完毕,谢谢。

  河北共产党员网记者:违反市政府《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谢谢。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尹振保:

  谢谢您的提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回答完毕,谢谢。

  网易河北记者:请问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谢谢。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尹振保: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完毕,谢谢。

  燕赵晚报记者:请问对于非法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举报?谢谢。

  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尹振保:

  谢谢您的提问。

  对非法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工作时间拨打电话:86863733。全天24小时可拨打电话:89663030及110报警电话,或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局电话举报;

  (2)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3)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对市民的举报,破获重大涉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爆物品案件、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人最高金额至10万元的奖励。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拨打12350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在此,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投身专项行动中,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回答完毕,谢谢!

  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 何昱聪:

  谢谢4位记者的提问。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会后进行沟通、咨询和采访。

  各位记者朋友,本周五我们就将迎来除夕夜。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整治和禁放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希望各媒体抢抓时间节点,把握好时度效,发挥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在节前形成宣传报道热潮,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恭祝大家新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散会!

关键词:新闻发布会,烟花爆竹,整治,禁放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