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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月9日起实施

来源: 长城网  张登峰
2020-02-09 2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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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长城新媒体记者 张登峰 摄

  长城网讯(记者 张登峰)2月9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并于2月9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尤其是赶在当前人员返岗、企业集中复工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迅速做出这个决定,是在与时间赛跑,与病毒抗争。

  《决定》共10条,近3000字,主要内容包括原则要求、属地责任及联防联控、应急管理措施、单位责任及个人义务、防疫物资保障、舆论引导、便民措施及协同防控、复工复产、法律责任、人大监督等。

  《决定》明确了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责任,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决定》作出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医疗救治、隔离观察、道口管理、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针对我省各地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疫情来袭,属地责任和联防联控是打赢疫情防控的关键。对此,《决定》突出全方位,规定了属地责任和联防联控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三是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网格化管理”及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是要求有关部门做好防疫物资、设施保障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工作。

  《决定》还对单位责任和个人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对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个人自我防护、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的义务予以明确。

  《决定》完善了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决定》提出,推动疫情联防联控方面緊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机制,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决定》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决定》提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并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作了规定。《决定》提出,对个人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关键词:人大,防控,决定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