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张登峰)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合不戴口罩、冲撞卡点、隐瞒病史、哄抬商品价格等行为,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如何让这些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2月9日,河北省出台《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这些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防疫用品是疫情防控的基础物资,也是打好疫情防控的重要环节,它和群众的生命健康紧紧相连。民生商品价格是群众生活的必需品,哄抬价格会给群众带来恐慌,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决定》第九条第一款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伤害医务防疫人员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也对疫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 法惩处。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的各种行为,也有了具体的措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疫病史、隐瞒旅行史的行为,会导致更多的人病毒感染,对整个疫情防控工作了不利的影响,此次《决定》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 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 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同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