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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泄露疫情信息的案例被通报:他们到底泄露了什么

来源: 保密观微信公众号  柴 静
2020-03-09 1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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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们每天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权威部门发布的防控措施和医疗救治情况,从而全面了解疫情进展,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到心中有数,不慌不乱。

  目前疫情形势已出现向好变化,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不得不说,在这场硬仗中,信息的及时公开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近期网上有一些关于泄露疫情信息的案例通报。其中,有些当事人被免职,或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还有一些被立案调查。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既然疫情信息要公开透明,那么这些人为何会遭到处分呢,他们到底泄露了哪些不能公开的信息呢?

泄露个人隐私

  典型案例

  2月3日,某医院5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手机偷拍并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该院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病程信息,其中包括患者姓名、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为”共包含六项,第六项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上述案例中4人受到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另1人被罚款五百元。考虑到疫情原因,4人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之前还出现了集中登记的返乡人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朋友圈、微信群里被疯狂转发的情况。

  疫情当前,大众迫切需要掌握高危人群的具体信息,这种心理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个人信息比如联系方式的泄露,导致了通过电话骚扰、辱骂甚至威胁他人的不理性行为出现,给这些人群及家庭带来了干扰和伤害。

  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资源是我们防疫抗“疫”的一大法宝。比如,病例接触史等信息资源的公布共享,使得社区、医院等各方面能够掌握疫情防控的主动权。但是也要看到,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收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对他人造成二次伤害。

泄露工作秘密、内部信息

  典型案例

  某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受到疫情影响的公交线路。在参与方案讨论过程中,2月2日上午,该市公交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某在方案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在没有证实信息准确性的情况下,公司5名中层干部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该市公交公司党委决定对范某给予免职处理,其他5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案例中被泄露的文件内容涉及疫情期间公共出行等备受关注的民生话题,且该方案处于讨论阶段,其中的公交线路信息和恢复时间都未最终确定。泄露后,一是会误导民众,造成人心不稳,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会给民众本就因疫情造成的精神压力雪上加霜,从而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二是给日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三是给疫情期间的政府工作开展带来困难,给决策政令的施行造成被动。

  身处疫情防控的非常时刻,要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拿捏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分寸。

意识要跟上

  “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保密工作尤其要发挥出保平安、保稳定的作用。要清醒认识到,当前保护好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与及时准确公开疫情信息一样,都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抗“疫”胜利的重要保障。既不能打着保密的幌子拒绝公开,也不能借着公开的理由抵触保密。

宣传要跟上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在宣传信息公开的同时,要加大依法保护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推动机关、单位依法履责,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理解、支持和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措施要跟上

  机关、单位特别是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部门,要严肃保密纪律、落实保密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在信息统计、文件起草等各工作环节,避免出现信息泄露、滥用、丢失等情况。要强化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按照法定主体、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严格开展审查工作,确保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对于已经泄露的信息,网信部门等应及时制止或阻断,避免对社会产生更多不良影响。对于泄露秘密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该保密的严保死守,该公开的公开透明。现在正值防控疫情与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公开+保密才能稳住民心、稳定大局,才能让没有疫情的春天更快到来。

关键词:疫情防控,信息泄露责任编辑:郑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