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
延长供暖时间应对降温天气
切实保障群众居家温暖舒适
全省法定3月15日停暖的地区原则上延长至4月初,供暖期间室温标准和服务质量不降低,各供热企业不得另外向群众收取采暖费用
日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延长供暖时间,保障群众居家温暖舒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指出,根据2020年3月底前我省天气形势分析和气温预报,3月15日后,我省大部分地区将有两次降温过程,3月底中南部有小雨过程,局部有中雨。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为有效应对采暖季结束后的降温天气,保障群众居家温暖舒适,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延长供暖时间。
通知强调,全省法定3月15日停暖的地区和法定3月20日停暖的承德市(不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供暖时间原则上延长至4月初,具体时间由各市政府组织气象、供热和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气温状况实际会商研判自行确定;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和坝上6县于法定停暖日期前自行会商研判,视气温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供暖时间,延长供热情况以市为单位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燃料运输储备到位,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属地政府和街道、社区要逐一检查落实到位,各供暖企业和居民区供热站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管理,确保供热源和供热网络无故障,延长供暖期间室温标准和服务质量不降低。对不按要求延长供暖时间,擅自降低供热标准和温度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强调,延长供暖期间,各供热企业不得另外向群众收取采暖费用,供热企业因此增加的直接燃料成本费用,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地政府合理解决。(记者四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