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今日实施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行为
从河北省水利厅获悉,《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世界水日3月22日当天起开始实施。
该条例是河北省第一部系统全面对河湖保护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创了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严格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实行岸线分区管理,明确分区保护要求。
条例明确,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8种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该条例创新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办问责,并借鉴“民间河长”实践经验,建立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机制,在法制层面将河(湖)长制工作成果固化。
针对如何破解河道采砂难题,条例提出,加大治理监管力度,对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方案、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等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采砂成本。
河北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河北省对河湖的管理,从单一河道治理观念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系统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协调进行跨区域统筹、全流域治理,为河北省河湖生态建设筑牢了“法治之墙”。(河北日报记者赵红梅 通讯员吕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