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杨海慧)3月1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等5个方面出台15项具体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持续健康发展。
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网络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从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品牌餐饮经营者开始逐步开放营业。
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落实国家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协调帮助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解决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需求困难。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实行税费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执行。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口罩银行”,提供防疫物资服务。王继军 摄
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推行“零见面”服务。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邮政寄递等服务,实现全程“零见面”办理。
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畅通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渠道,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对办理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时,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
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指导各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地方政府可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90日内。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年报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前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前。
做好纳税申报权益保障。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