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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政策法规访谈直播——全民国防教育日

来源: 长城网  
2020-04-24 11: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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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开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是我国第19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常言道,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没有巩固强大的现代国防,就没有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就没有人民群众幸福安稳的生活。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方面,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将人民防空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了一个全新高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政策,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了省人防办防护建设管理处处长王永茂、省人防办防护建设管理处董少英,就有关问题与大家作一交流。

    一、主持人问:我们知道,小区地下车库很多都属于人防工程。《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我省是如何贯彻这一要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不宜修建的情况有哪些?

    答: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作为一项强制性建设义务,明确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并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结建规定》明确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五,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四,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为百分之二;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主持人问:有网友提出,有的开发商为了利益,不按规定履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义务,也不及时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请问如果发现此类违规问题,人防部门将如何进行处理?

    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要求。如果发现此类问题,人防部门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其具体违法情形,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也是广大网友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请简单介绍一下人防办是如何组织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    答: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具体到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类型分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两类,其中单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由人防部门负责,“结建”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防部门负责。 为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按照层级监管的原则,人防部门主要通过日常质量监督和专项检查、随即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日常质量监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人防部门按照规定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关键环节、重要内容质量进行抽查监督;专项检查是指按照年初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省、市、县三级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当前,“放管服”改革正在深入推进,那么请问省人防办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哪些?请简单介绍一下办理流程?

    答:省人防办主要承担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是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二是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目前,两项行政许可已全部入驻省行政审批局,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登录政务服务网或省人防办网站可以直接进入申请窗口,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我办审核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束后,企业可选择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方式领取资质证书,既方便又快捷,真正实现了行政审批群众“零跑腿”。

    五、有网友提问,所在小区有人防工程,但不清楚人防工程究竟该由谁来进行维护管理,对此,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有着明确规定。《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责。”

    六、最后一个问题,有网友说,他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请问他拥有车位所有权吗?有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国家和我省对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尚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条款仅明确了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权限。《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鼓励、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位网友只有这个车位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感谢省人防办防护建设管理处处长王永茂、省人防办防护建设管理处董少英做客长城网直播室。通过这次访谈,我们了解了一些人防法律法规政策,也深刻感到人防工程不可或缺,人民防空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携起手来,大力支持人防工作,努力构建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

关键词:人民防空,政策法规,全民国防责任编辑:庞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