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是一贯做法。这里所说的“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主要是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孔口、口部伪装房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建设。修建人民防空的宗旨,国家和社会不仅要从财力上予以保障,而且国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保护和扶持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我国人民防空的通信警报保障和人员掩蔽程度。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土地税;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用电给予电价照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租用电路和使用频率实行按战备标准价格的照顾。
这里所说的“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作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9号)规定:国家各部门在经济政策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优惠政策。对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征收经费或集资进行人防战备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为了鼓励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单位的积极性,工程改造、内部装修和设备购置需要的经费,当地银行可给予低息贷款;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对在城市修建地下防护设施的选点、施工、出入口设置和与其相适应的地面的配套工程等应积极支持,提供便利;在地下经营的项目照明、除湿、通风等管理费用开支大,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予以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收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86]财税管字第038号)、《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免征所提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国字第003号)和《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分别规定: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取得的生产所得,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0%。对上述这些优惠政策,国家用法律形式作了规定,这对于保证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二、“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指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自有资金、集资、合资、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这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掩蔽程度,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有利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是指在平时人民防空工程建成后,由投资者使用、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根据本条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居住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平时可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