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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主创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来源: 长城网  张登峰
2020-06-03 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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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张登峰)6月2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新媒体记者 张登峰 摄

  我省原条例是2011年颁布施行的,此次《条例》的修订颁布,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紧迫需要,是推进创新型河北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条例》共十一章八十八条,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有力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让科技更好地服务经济、惠及民生。

  《条例》从创新要求、要素培育、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落实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条例》将创新、管理与成果转化有机衔接,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发挥企业在技术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中发挥主体作用。《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依法将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转化收入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条例》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实施科技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各类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同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引进机制,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对于高精尖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鼓励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

  《条例》规定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保密义务,明确科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应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科研诚信档案,履行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等相关职责。对于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关键词:责任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