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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评论|⑧小心,滥用他人声音可能涉嫌侵权

来源: 长城网  朱昌俊
2020-06-29 1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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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四川)

  万物皆有声。在很长时间内,我们都把人的声音当作是一种最自然的属性,并没有将之上升到独立人格权的高度。

  但现代社会的到来,不管是社会人格权益保护意识的强化,还是“声音”应用范畴的扩大带来一系列次生问题,都让声音权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其实,现代人几乎每天都在与由别人的声音所制作的“产品”打交道。我们日常听到的郭德纲、林志玲的导航声,影视剧中的配音,短视频中各种合成的声音,它们都意味着声音早就成为人的独立的权益在延伸。

  可以说,无论是规范各种商业行为中,人的声音权益的保护,还是避免个人声音被滥用、冒充,对声音权益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正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它标志着,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法律上被确认,意味着声音权从此将像肖像权那般得到法律的明确呵护。

  声音作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本身就是人格特征的一种特殊体现。一方面,它如果被冒用,甚至被不正当使用,其实也就是相当于对人格权益的一种侵犯;另一方面,当个人声音用于商业“变现”时,它也具有了财产属性,而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篡改,同样构成侵权。

  但在未将声音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定的情况下,它的实质保护往往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有专业人士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声音权益的案件通常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没有通过司法裁判方式正式确立声音权。这一现状,无疑放大了相关权益保护的现实真空。

  还应该看到,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对“声音”利用的渠道和范围大大拓宽,不能在法律上为声音权益保护提供明确的兜底保障,也可能影响一些行业的发展,并纵容乱象的衍生。

  如人工智能时代,声音不仅可以像在微信中那样作为实时交流的工具,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技术合成,更人性化满足各种需求。明星导航声音其实只是最基本的尝试,未来还有更大的想象空间。而语音合成技术的到来,如果对相关应用缺乏相应规制,就很有可能让声音的滥用、冒用变得更防不胜防。这一背景下,明确声音属于独立的人格权益,也可以说是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划定界限。

  另外,各种音视频节目和产品的流行,前所未有地扩大了声音的“应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一个更大规模靠声音“吃饭”的群体。这里面不再限于过往一小群的专业配音演员,而是每个人都有可能参与。面对这样一种发展趋势,从法律上明确保护声音权,也就是填补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真正免除靠声音“吃饭”的后顾之忧。

  当然,民法典明确声音属于独立新型人格权,只是一种底线的划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更多的探索。比如,不少人就关心,是不是今后只要模仿他人声音就会构成侵权?个人声音算不算隐私?诸如此类的界限如何把握,或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来细化厘定。

关键词:声音,侵权,民法典责任编辑:刘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