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管理使用
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救灾资金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确立救灾资金“红线”意识,保证救灾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做到突发灾情时及时摸排受灾群众救助需求,科学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救灾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居民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急钱”“救命钱”。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落实分级负担资金,加大本级救灾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严格限于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及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运送等支出项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用于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无关事项。
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按照不低于省级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对受灾群众分类实施救助。需应急期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因灾造成伤病人员,按照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因灾死亡遇难人员,按照每位遇难人员2万元标准补助其家属。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启动省级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救助;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按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救助。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期限为1至6个月(一季作物区1至8个月)。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农房户,按照每户2万元进行救助;因灾一般损坏农房户,按照每户2000元进行救助。
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资金合规发放。各地应健全本地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发放手续完备、账目相符、明细清楚,对相关资料认真归档、长期保存。要规范细化救灾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申报审批流程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进行资金发放,真正做好资金管理公开化、台账化、到户化,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节点、项目内容、救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发放到户。
加强监督指导,保证资金使用效果。各级要严格落实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实施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救助。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记者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