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蔡洪坡)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历时18个月,经过三次审议,是国内首部直接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设十章七十二条,围绕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提出工作原则和基本思路,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坚持教育与惩罚并重对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促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提升。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按照住建部2019年11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促进公民正确投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条例》明确实行四分类标准,制定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例如,《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四种分类进行了明确。
对源头减量做出具体要求
为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条例》对源头减量做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建立全过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条例》建立了全过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在分类投放环节,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收集容器、设施,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在分类收集、运输环节,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在分类处理环节,要求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处理,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条例》这些规定破解了垃圾分类“先分后混”的难点痛点,通过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法律责任,促进全程分类管理体系的建立,打通了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