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笔锋
8月16日晚,山东青岛市黄岛区法院针对网传的错误补正裁定进行了通报。通报表示,2020年5月20日,该院受理(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做出判决。该案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却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于笔误范围,办案人做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现原告表示将提起上诉。办案人做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院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
涉事法院及时回应舆情并通报,这种态度值得认可。梳理报道可知,该事件的大概事实为,该案裁判文书的评理部分、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判决结果却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这不是典型的“乌龙判决”,却属于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的“乌龙”和抵牾。但是,案件承办人在处理该差错判决时,以补正方式纠正错误,措施明显不当,有损司法公信。
根据有关规定,补正裁定主要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通俗而言,补正裁定就是对裁判文书中存在的无伤大雅的笔误进行修订更正。其不能改变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理,也不能改变裁判文书的原有意思。
随意对裁判文书进行补正既不严肃,也有损司法公信和裁判权威。因为,裁判文书是审判机关依照事实,依据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进行处分,对现有利益进行再调整,再分配的权威法律文书。其事关当事人财产权益乃至人身自由,也事关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
试想,一个错误百出的裁判文书,怎能让人相信承办法官是在用心在办案?尤其是,如果裁判结果也能补正的话,将使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让人无所适从。
不能否认的是,现实中,在诉讼“爆炸”背景下,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而且,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纷繁复杂事务和多如牛毛案件的巨大压力下,出现部分错误在所难免。但此事件中,裁判理由、裁判依据与裁判结果的“乌龙”,显然不属于补正的事项。
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上诉的,则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样的事后救济,完全合法合理,也能有效挽回错误判决带来的不利影响。
遗憾的是,承办法官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纠错途径纠错,而是错上加错,以错误和不合法的方式纠正所犯的错误,最终酿成大错。对此,涉事机关理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挽回不利影响。其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更要引以为戒,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认真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让公平正义通过裁判文书得以实现,避免错误的裁判和错误的纠错损害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