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冀应急政法〔2019〕112号)要求,保险机构在展业前应当与省应急管理部门签订框架协议。为做好框架协议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签订安责险框架协议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权益。
二、有意愿签订安责险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开展业务的行业、领域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风险管理人员(人员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建造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并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完成基准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备案工作。
三、请有意愿签订安责险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抓紧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9月1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梁训强,0311-87803100,19931199023。
张晓哲,0311-87803013, 13831159665。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