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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送医3次被父接回,石家庄女婴坠楼事件已立案,看“法律伞”如何保护“稚嫩的她”

来源: 河北日报  
2020-12-08 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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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家庄一名4个月大女婴从5楼全身赤裸坠落受伤,父亲却拒绝住院治疗,将其带回家中的事件受到网友持续关注。

  12月8日,据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最新通报,目前女婴已在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按程序对女婴父亲魏某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已经启动社会救助程序。

  在当地民政、未成年保护中心、居委会、妇联等多部门介入下,从11月30日事发,到12月7日,短短8天时间内,女婴竟3次从医院被其父亲接出。

  父亲一直拒绝住院治疗,称“回家养养就好了”。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11月30日出具的检查申请单

  网友都在痛心女婴遭遇。“孩子实在太可怜了,如果社会不关注、政府部门不出手,这个孩子很可能活不了。”

  同时,不少网友在谴责女婴父亲不负责任的做法。

  今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有网友质疑,这样的父亲是否还有资格拥有监护权、抚养权?既然已有多个部门介入,能否将孩子强制带走接受治疗。

  还有网友留言,自己含着泪看完新闻,国家什么时候才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8日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中,也有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表示,女婴具体抚养问题涉及到法律方面监护权的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沟通。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涉及孩子的事情,总是最牵动人心。

  在3次被父亲接出医院后,虽然女婴目前已再次入院治疗。但事件带来的讨论依然在继续发酵:类似悲剧发生时,我们还能怎么做、做什么,怎么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小。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于明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总则编专设了“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图片:视觉中国)

  回到本次事件。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

  那么,监护人不管,应由谁来管?

  ——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撤销监护人资格,应由谁提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都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涉及多部门,会不会相互推诿,落不到实处?

  ——法律规定了兜底条款,那就是: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即便民法典尚未生效,这样的规定在《民法总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同样能够找到。

  可以看出,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把“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

  (图片:视觉中国)

  这次事件中,女婴父亲现在仍是女婴的法定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如何最快速、最有力保护女婴权益?随着公安机关立案,相关部门启动社会救助程序,相信事件会朝着网友期盼的方向前进。

  在做与不做、怎么去做的问题面前,毫无疑问,各方应该把最能保障孩子生命安全、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框架下,为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提供更为具体的解决办法,更具可操作性的处理模式。

  一切为了孩子,从来不应是句空话。

  ——【事件回顾】——

  >>11月30日

  11月30日,一段石家庄4个月大女婴坠楼的视频揪紧人心。视频画面显示,女婴全身赤裸,只穿了一个纸尿裤。现场群众表示“女婴是从5楼坠落的”。旁边一楼的金属防护网上还有一个女婴坠落时砸出的明显坑洼。

  女婴被一位快递员发现后救起送医。救起女婴的快递员杨先生说,他在送快递时听说“有一小孩从楼上掉下来了”,就赶紧到了现场,直接翻上两米多高的小房,越过铁艺尖状围栏,爬上防护网,将孩子抱到怀中。“当时那个小女孩冻得浑身发紫,我将她抱下来后就交给了正好赶到的民警和医护人员。”

  随后,女婴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当日出具的一份检查申请单显示,年龄年龄为3个月29天,症状为“反应差、哭声微弱、双眼上斜、呕吐一次、四肢末梢发凉”,临床诊断为“颅内出血、休克”。

  据悉,事发时家中只有孩子及其妈妈。“孩子妈妈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是她把孩子扔下楼的。”孩子父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同楼住户张女士也告诉记者,孩子妈妈多年来一直精神不正常,此次并不是女婴第一次从楼上坠落,“刚出生5天的时候,孩子妈妈曾将孩子抛下楼一次,邻居将她救回,当时没有送医院”。

  >>12月2日

  当地街道办出资再次带孩子去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12月5日-6日

  12月5日下午6时许,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以及社工赶到了孩子家里,通过几个小时的劝说,晚上10时许将孩子送往河北省儿童医院。

  医生诊断为脑出血、肾积水、肺挫伤、顶骨骨折,建议住院治疗。但孩子的父亲拒绝住院并签署了《放弃治疗协议书》,于12月6日凌晨将孩子带回家。他表示,医院细菌太集中,家里环境会好很多,自己学过婴儿护理,做过保姆、护工等工作。这是自己的强项,最好的医生是自己。

  >>12月7日

  经居委会及街道办与孩子父亲不断沟通后,12月7日晚,孩子父亲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将孩子送往河北省儿童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治疗,由社区领导及工作人员实时陪护,目前状态较为稳定。

  >>12月8日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该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对此事的回应:

  11月30日中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女婴坠落事件发生后,当日下午即由所辖友谊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专班,每日到其家中看望,督促治疗,并全力以赴开展救治。因女婴父亲拒绝治疗,专班工作人员分别于12月2日和12月5日带着女婴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均被其父亲带回家中。经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于12月4日下午14时将其母魏某送往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于12月7日晚22时将女婴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女婴生命体征平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按程序对魏某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已经启动社会救助程序。

  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女婴及其母治疗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在此,感谢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的关心和帮助。

  (图片:视觉中国)

  ——【相关法律规定】——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综合河北新闻网、澎湃新闻、河南商报、中国之声、光明网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键词:石家庄,桥西区,儿童医院责任编辑: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