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资料图)
长城网讯(记者 张艺萌)近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方案》明确,到2022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编制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方案》指出,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还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强化部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业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实行地方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
《方案》指出,要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机制体制建设。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推行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控制机制,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对除紧缺和战略性矿产之外的尾矿库实行减量置换;完善严格的准入机制,不再审批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水库、河湖、水源地、湿地等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推行闭库销号退出机制。
《方案》指出,要多措并举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深入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控制加高扩容、重点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精准助力冬奥安全、对已闭尾矿库进行复垦治理、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
据悉,省政府已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方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