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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河北石家庄、唐山启动应急响应

来源: 河北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1-01-03 08: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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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新通知!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有关部门研判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定于2021年1月2日17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市生态环境和市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计2021年1月2日下午至4日,我市气压场弱,夜间到早晨有逆温,扩散条件总体不利,污染物浓度波动上升。

  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生态环境和市气象部门研判,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定于2021年1月2日17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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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公众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要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必须外出时,尽量徒步、骑自行车、电车或开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采用低消耗、低损耗的绿色办公、绿色生活方式;办公、装修、加工过程要避免或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防疫药品器材器械生产、卫生防疫防护器具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130)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除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外),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 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改装的大(小)金刚和非法改装的4.2 米高栏货车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3、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喷漆)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电气焊、各种切割等。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机扫和洒水频次。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市水利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4、其他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强化监管执法,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 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禁止焚烧垃圾、秸秆。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市公安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唐山

  最新通知!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程度,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21年1月2日2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气象部门预测,自1月2日21时起,我市气温将持续升高,湿度增大,受持续东风、东北风影响,扩散条件差,全市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达到橙色预警水平。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程度,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21年1月2日2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唐政办字〔2020〕120号)执行,如与本响应减排措施减排程度不同的,按最严减排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禁止大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4.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相关条款。

  5. 市大气办1月2日印发的《紧急通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与本响应减排措施减排程度不同的,按最严减排措施执行。

  (三)面源控制措施。

  1.完成“双代”的区域严禁销售、使用各类民用燃煤。

  2.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3.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频次。

  4.市大气办1月2日印发的《紧急通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加严管控措施》)与本响应减排措施减排程度不同的,按最严减排措施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对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生产和运输;绩效评价为A 级或引领性企业,以及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企业不限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3.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严格按照“拘留、查封扣押、行政罚款、公开曝光、暂扣排污证、减分降级”六项综合惩罚性措施落实到位。

  4.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日

  来源|生态石家庄 唐山劳动日报

关键词:石家庄,唐山,应急响应责任编辑:庞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