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留给中小企业
近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制定落实落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各级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过面向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更好地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预算,在单位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主管预算单位以部门预算为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比例不低于60%。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两个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主管预算单位应进行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资格审查,应当在采购意向公开、公告(资格预审、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文件中标明供应商资格条件。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要履行好评审职责,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采购包及符合其规定情形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
采购人要做好中小企业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及合同资金支付工作。对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资金,合同履约验收通过后,及时支付合同尾款和退还履约保证金。(记者 贡宪云 通讯员 何菲 徐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