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河北省实际,河北省教育厅最新梳理制定并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冀办传〔2021〕55号),不断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梳理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
《负面清单》包括25个“不得”和20个“严禁”共计45个禁止性事项(以下简称为“二十五不得,二十严禁”),是今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对《负面清单》的宣传和解读,让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熟知熟记,认真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二十五不得,二十严禁”的行为和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及时列入当地培训机构“黑名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实效。各地在清单试行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河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7日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
一、办学资质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
2.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
3.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4.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5.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二、培训时间
6.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7.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8.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培训对象
9.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10.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教师聘用
1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2.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13.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五、培训内容
14.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15.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16.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17.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18.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19.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20.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21.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2.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六、培训收费
23.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4.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25.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6.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27.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28.发票内容不得填开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内容。
29.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
30.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3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
七、资金管理
32.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
33.严禁资本化运作。
34.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或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35.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八、广告宣传
36.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37.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8.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九、其他要求
39.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40.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41.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42.严禁侮辱体罚学生。
43.严禁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44.严禁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5.严禁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报道|河北日报记者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