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和鼓励全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促进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更好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意见提出,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申领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证》。支持药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店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重组、加盟等形式,整合其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单体药店。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以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下的连锁门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均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
严格落实药品流通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前提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药店在销售、配送过程落实药品质量安全及保障消费者获得有效药学服务条件下,可采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同一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以相互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及冷藏药品除外)。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或执业药师非工作时段使用具备人机交互功能、能够实现顾客自测用药指导及其他专业药学服务的机器人,在药店为顾客提供专业药学服务。
意见还包括,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设24小时自动售药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等举措。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纾困解难,有利于激发药品零售市场活力,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助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记者 马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