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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是这样渗透进我们身边的

来源: 法治日报  
2022-09-06 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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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很多非正规渠道引进的外来物种大量进入我国,因缺乏对其危害程度的评估,给外来入侵物种的治理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同时,部分外来入侵物种容易购得、放生隐蔽,监管难度大。

  目前,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已经在逐步完善,专家建议,在从源头遏制的同时分类管理已经引入的外来物种。

  河南省汝州市抽干20多万立方米湖水只为抓捕的鳄雀鳝,而仅需15元就能在购物网站或观赏鱼市场中轻易购得。

  各地抓捕鳄雀鳝”的话题不断吸引大众眼球,但更让人关注的是如此凶猛的外来入侵物种是如何侵入我们生活中的。

  在现实中,外来入侵物种极易买到,“放生”极具隐蔽性,抓捕合理处置难度较大,彻底治理难度更大。

  专家建议,从源头治理外来入侵物种,对外来物种进行分类管理,对入侵风险高、人工繁育价值低的物种限制繁育。 

  8月28日,《法治周末》记者到北京一大型宠物市场走访发现,基本上售卖中大型鱼类的商家中均能看到鳄雀鳝的身影。左一为白化鳄雀鳝

  如何进入国门

  “早期,绝大部分鳄雀鳝是作为观赏鱼非法走私而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副研究员、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专家顾党恩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早期外来物种的引进并没有明确的规范。

  据了解,外来物种进入我国的方式主要分为自然进入、有意识引进、无意引进三种。大多数外来物种是出于观赏、药用、饲料、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引种而来的。

  顾党恩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并不是所有外来物种都是外来入侵物种,大部分外来水生动物是出于渔业发展的目的被主动有意识引进的,如目前餐桌上的常客小龙虾、加州鲈、南美白对虾、尼罗罗非鱼等。  

  外来物种为何转身变成了外来入侵物种?

  8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了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顾党恩坦言,尽管外来水生动物的养殖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具有较好的正面效益,但盲目引种和不规范养殖导致的外来水生动物入侵,也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样构成了严重威胁,即使是一些成功的养殖种也不例外。

  如齐氏罗非鱼最初是以养殖为目的引进的,但近些年发现其对水生植物生存构成严重威胁,且缺少养殖价值,目前在长江以南地区形成入侵,是目前扩散速度最快、危害最大的罗非鱼种类,不仅具有与其他罗非鱼类似的危害,还对水生植物生存构成严重威胁。

  也有无意识引进导致入侵的案例:1961年,为发展渔业云南洱海开始引进鲢鱼、鳙鱼、草鱼,意外的是,移植过程中鱼苗里掺杂了麦穗鱼、鳑鲏、鰕虎鱼等幼小杂鱼,这些外来鱼类不断挤压本土鱼类的生存空间,造成了入侵的态势。

  顾党恩解释称,“很多物种早就已经引进国内了,但由于最初引种没有明确的规范、评估机制,没有考虑到它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就有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问题。”

  同时,随着进出口贸易运输或入境旅客无意间引入,如松材线虫随进口设备的木质包装带入。入境旅客携带的水果、肉类等,也可能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

  曾有报道称,北京海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进境水生动物依据其进境后的用途,如食用、种用或观赏,应当在海关总署公布的准入名单内,并且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方可进口。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已准入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单》发现,鳄雀鳝不在该准入名单内。

  “现在海关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顾党恩称,“前段时间海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找到我们,让我们提供一些鳄雀鳝等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的图片,之后也要加强管理,说明对于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各个部门都在行动。”

  如何侵入自然生态系统

  近年来,我国外来入侵物种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外来入侵物种入侵自然系统或因养殖繁育场所逃逸,宠物遗弃、逃逸造成

  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昆山杜克大学的环境科学助理教授李彬彬同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外来动物入侵自然主要是由于养殖繁育场所逃逸、遗弃宠物、宠物逃逸或放生造成的。”

  她还表示:“目前对在养殖场逃逸的情况还没有很好的监管方法。”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前关于管制外来物种养殖场放生、逃逸的法律法规并不多。

  较早的关于养殖场逃逸的相关规范是在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

  在长江保护法中较早提出惩罚措施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长江保护法中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最新发布的《办法》中明确要求,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宠物主人人为放生可能是造成多地抓捕的重要原因

  随处可见的巴西龟是《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中的一员

  “目前,鳄雀鳝多是在小区水池内或近城镇的水系内发现。很可能是被人为养殖后,由于生长速度太快,水族缸无法容纳,或者无力承担养殖费用而被人为放生或者丢弃。”顾党恩解释称,以发现地的点状分布的局势来看,自然水域中的鳄雀鳝系人为放生的概率较大。

  无法回避的监管困局

  一些外来入侵物种容易购得、放生隐蔽,监管难度大。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某网购软件上以“鳄雀鳝”为关键词能够搜索到大量的售卖鳄雀鳝的商家。8月27日,以上述关键词无法搜到相关鱼类,但以“颚雀鳝鱼”“尖嘴鳄”“大型肉食鱼”等为关键词依旧能够搜到售卖鳄雀鳝的商家,仅15元就能买到一条14厘米的鳄雀鳝。部分商家在图片上标注了“禁止放生”的字样。

  8月28日,《法治周末》记者到北京一大型宠物市场走访发现,基本上售卖中大型鱼类的商家中均能看到鳄雀鳝的身影。小鱼价格在50元至70元左右,大鱼在几千元不等,体型也从几十厘米到一米多不等。

  《法治周末》记者在以购买者的身份询问鳄雀鳝的饲养注意事项时,有商家提示这类鱼“不能和小鱼一起饲养,要和大型鱼放在一起,不然比它小的鱼会被咬死”。但商家并没有提醒记者,不要将鳄雀鳝放生在自然环境中。

  顾党恩表示:“目前,在观赏鱼市场购买鳄雀鳝并不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目前,我国法律中确实并未对鳄雀鳝的销售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严格对鳄雀鳝的销售渠道、途径等进行监管。”

  他建议,如果经科学评估后确定鳄雀鳝对我国生态环境有消极的破坏作用,那么就应考虑全面禁止销售鳄雀鳝。不光要对线上线下销售进行限制,对于进口进货渠道等也应一并严格规制。

  “外来物种一旦形成入侵很难治理,等到发现时已经有很大存量了。”顾党恩建议,对重点管理的物种,应对其整个贸易过程进行严管。

  顾党恩表示,目前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还未正式公布,如果鳄雀鳝被列入其中,建议对其从源头控制,禁止售卖、养殖。

  实际上,目前在制度层面对外来物种放生有明确的要求,为加强落地效果,专家建议用司法判例警示怀有不法企图的人员。

  “放生行为极其隐蔽难以发现,很可能将鳄雀鳝混在其他鱼苗中放入自然环境,等鱼长大被发现后,也很难追踪放生者。”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公共卫生法硕士生导师孙煜华说,虽然在制度层面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有明确的规定及惩罚性赔偿,但在实践中追踪放生者的难度依旧很大。

  孙煜华建议:“要加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如果真的发现违法放生者执法机关要敢于亮剑,司法判例更能对试图违法的个人和团体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对公众有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他还建议,可建立激励措施,“对于发现并提供外来入侵物种线索的个人和单位提供精神或物质奖励,或许能提高大众的关注度。”

  同时,孙煜华还提出,应加强对宠物市场的管理,“如果在家饲养蝙蝠、果子狸等‘异宠’很可能会导致公共卫生问题”。

  如何从源头遏制入侵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涉及对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律,其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中。

  孙煜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际上,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系统新的规定是在近几年才逐步完善起来的,之前只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提及,还有关于自然保护区内引进外来物种的规定,真正系统性的规定是从生物安全法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将海关、农、林、牧、渔、生态环境等各领域统筹协调起来。”

  外来入侵物种大鳄龟

  为从源头限制外来入侵物种的新增,《办法》从规范引种管理、强化口岸防控、加强境内检疫三个方面加强源头预防外来物种入侵。

  《办法》对从源头引进的流程、评估方式予以明确。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并在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应当承担的职责。

  对于进入国门第一关的海关在口岸防控和监测的职能,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治理存量面临挑战

  外来物种入侵并不是近两年才遇到的难题,如何解决存量也是目前面临的挑战。

  实际上,《办法》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2022年,我国启动了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分面上调查和重点监测,全国范围有多少外来入侵物种,是面上调查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重点监测是针对164种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开展调查。

  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植物生物安全系教授李志红认为,这次普查,对我国现有的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分布区域、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信息,将有更加详细和精确地掌握。

  不同外来物种实际价值不同,多位专家解释了外来物种进行分类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因。

  以鳄雀鳝为例,其自身的经济价值非常有限,还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顾党恩坦言:“鳄雀鳝除了能给部分鱼贩子带来一定利益之外,对产业完全没有促进作用。如果鳄雀鳝进入养殖水域后会捕食养殖种,会让养殖户血本无归。”他强调,“有些外来入侵物种有害的同时也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对于不同物种应该进行分类管理。”

  孙煜华表示,“建议对外来物种分类管理,对入侵风险高、人工繁育价值低的物种限制繁育。”

  对于已经引进物种,孙煜华建议,“对其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在发现对生态系统构成威胁后,可以将之纳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纳入后,就不能家庭饲养”。

  对于目前存量的治理,《办法》中已经有治理指南: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关键词:外来入侵物种责任编辑:郑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