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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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市级调查队,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根据国家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市在认真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1〕1710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60%(地方先发放,中央财政后结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参照冀发改价调〔2021〕1710号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保障基本民生是群众突出关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一段时间,将迎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多个重要节日和党的二十大、明年全国“两会”等重要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民生底线。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三)确保补贴对象全覆盖。各地要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全面梳理价格临时补贴保障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要认真落实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测算补贴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每月6日前,将上月价格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及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2023年4月15日前,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