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法院审理杨某军与杨某金故意伤害罪一案,涞水法院判令被告人杨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军经济损失人民币7794.35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中的赔偿内容,原告向涞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又给其法定代表人多次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及拒不履行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仍迟迟不履行。
随后,在申请人杨某军的指引下,涞水法院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百般推脱不愿履行法定义务,于是执行干警依法将其依法拘传至法院,向其耐心释法明理、细心劝导,并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给被执行人作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叫其家属取来现金当场给付申请人。
涞水法院执行局将一如既往地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充分发扬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执行作风,扎实稳步推进执行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用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