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预报预警 打好防汛备汛“主动仗”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解读③
汛期,提前作出预判预警、快速开展应急响应,可有效应对灾情的影响。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应急通信保障、区域联动、会商研判、群测群防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为打好防汛备汛“主动仗”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条例明确,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前预见预判灾情,在灾情等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
强降雨期间,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向受威胁区域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送预报预警信息。
为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
灾情来临,时间就是生命。条例规定,河道、水库上下游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在防汛关键期内,河道、水库上下游相邻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保持水情信息即时共享,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争取时间。
通信始终保持畅通,是快速有效应对汛情的重要一环。条例规定,在汛期内,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出现汛情后,通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须确保通信畅通。每年汛期前,应当对相关设备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和通话测试;在汛期内,每月至少检查测试一次。
条例同时对区域协调联动、建立会商研判制度作出规定,明确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由其分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在防汛关键期内,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持即时信息共享,加强水情灾情预判。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团队、一线人员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并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为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条例注重发挥基层群测群防的有益补充作用,明确受威胁区域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有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行政村、单位应当建立群测群防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确定专人负责雨情水情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 通讯员 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