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了制度保障
雄安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帮助客户使用自助查询一体机办理业务。赵荣昊摄(资料片)
8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一部门印发通知,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登记办法旨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12月底,河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省份。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试点开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四个充分”原则,即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登记办法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重点把握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四个充分”的基本原则,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总体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变更备案、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为登记实践和证书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登记的原则,不收取费用。
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块链等相关技术进行存证或公证,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可追溯性。数据知识产权获登记后,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和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
登记办法提出,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资产入表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
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数据市场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办法的施行,对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促进数据流通和价值实现,服务数字经济,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记者 马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