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徐亮 摄
长城网沧州2月28日讯(记者龚磊 徐亮)28日下午,沧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2018阳光政务”污染源普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科长 杜伟伟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2018阳光政务”系列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了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燕赵都市报、河北农民报、河北工人报,长城新媒体集团、河北新闻网、河北共产党员网、河北头条,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广播电视台,海外网、新浪、网易、大燕网等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根据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统一部署,2018年在全市全面铺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这场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了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主任李志东同志发布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情况。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主任李志东。徐亮 摄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主任李志东: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普查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方案明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17年为前期准备,2018年全面调查,2019年成果发布和总结表彰。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重要意义。
本次国家《普查方案》是本届政府唯一由国办下发的普查方案,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心,也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调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掌握环境污染源底数,普查是最有效的办法。通过普查摸清当前污染源总体情况,建立完善统一的污染源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为推动环境管理转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提供重要支撑。
三、我市普查组织及实施
我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沧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沧政办函〔2017〕21号),成立了沧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沧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四、我市普查对象和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沧州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五、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市确定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玻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高架源、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重点普查对象。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人员、工作条件;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和业务培训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核定,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全面实施普查;各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初步审核与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展普查成果分析,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完成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开展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七、普查工作管理制度和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省、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所有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李主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