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5月3日讯(记者 蔡洪坡)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下发《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规定,以推动企业年金发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按照去年年底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近日我省就贯彻《办法》,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分配企业缴费部分时可对享受按劳动模范待遇、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高技能等特殊人员实行倾斜,但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二是为了便于全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时间上的整体平衡,在企业年金的衔接上确立了新建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的规定,并允许新建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5年1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
三是在企业年金权益归属方面,我省作了逐年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的规定。
四是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年3月底前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定期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并由企业对参建职工进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