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金宗明 摄
长城网唐山5月15日讯(记者 金宗明)5月1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李江:
尊敬的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及各位来宾们:
大家好!
今年,是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为有力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震慑和督促执行“老赖”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打好我市法院“精准执行攻坚战”,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今天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进展情况和拒执罪典型案例。
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各界代表和新闻媒体单位有:
长城网、河北法制报、唐山劳动日报、唐山广播电台。
同时,我们有幸邀请到市人大代表高颖、杨晓明;市政协委员董丽萍及部分群众代表。
在此,我代表院党组书记、院长牛向阳,代表中院党组,对各位来宾和新闻媒体单位记者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自2016年4月最高院部署“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全市法院特别是执行部门切实增强做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全员出击,顽强拼搏,攻坚克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到目前,共受理执行案件52117件,结案46436件,结案率为89.10%,执行标的到位率38.32%。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900余次,整合警力5200余人次,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25000余件次,拘传、拘留老赖2400余人次,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344条,迫于压力,1978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在此期间,唐山中院执行部门积极联系公安局、检察院等各有关部门,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了凌厉攻势。唐山法院向全市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56件62人,在移送公安机关过程中,有54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公安机关立案40件,法院依法判决35件,对41人以拒执罪判处刑罚。
下面有请唐山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郭义宝发布唐山十大拒执罪典型案例。
唐山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郭义宝: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一
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9月9日薛某某租用迁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汽车从事汽车运输,共欠原告运费款410000元。薛某某为该公司出具欠据,但一直未还,多次催要未果后该物流公司依法将薛某某诉至乐亭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书将薛某某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薛某某赔偿迁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款及相关费用共计420020元。
判决生效后,薛某某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多次催要拒不给付。2016年2月3日迁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乐亭执行大队申请立案执行。经查控,除审判过程中被查封的车辆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4日,乐亭执行大队以(2016)冀02执26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薛某某妻子王某名下车牌号为冀BS***1路虎牌汽车一辆。王某明知该车已被法院查封仍故意隐藏该车,致使无法执行。乐亭执行大队将被执行人薛某某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1月乐亭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该车。2016年12月30日,薛某某、王某转卖该车,偿还了涉案款项,履行判决所确定法律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侦查完毕后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乐亭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乐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仍予以隐藏,致使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案发后将车予以变卖偿还款项,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薛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明知路虎牌越野车已被查封,仍予以转移、隐藏,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虽然薛某某、王某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转卖该车,偿还了涉案款项。但由于其逃避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得到应有的惩罚。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二
2014年3月3日,滦县人民法院以(2014)滦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对徐某某诉李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谢某某偿还徐桂凤92万元借款及32万元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将坐落在滦县某某镇某某村南、102国道南侧的房产抵押给唐山市某某投资公司,贷款320万元偿还他人债务。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滦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抵押厂房借款人民币320万元,具有执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但被告人李某并未执行法院判决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被告人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上诉说明其已认可并服从法院判决,且应当知道法院判决给付内容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明显有履行能力,但其以不知判决书生效时间等理由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抵押贷款优先偿还其他欠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三
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向原告兰某某借款40万元,到期后叶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兰某某将其诉至丰润区人民法院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2012年1月20日前偿还兰某某借款。
2013年7月因叶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兰某某向丰润执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7月5日丰润执行大队向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2013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叶某某收到征地补偿款1383267元后未履行(2011)丰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而用此款偿还他人借款。经丰润执行大队多次执行仍拒不偿还兰某某欠款及利息,故将叶某某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公安立案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2016年10月21日,丰润区人民法院对叶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某某得到征地补偿款后完全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所作出的调解,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了叶某某的刑事责任,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叶某某也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四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蒋某某给付杜某某人民币779842.74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蒋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杜某某于2005年4月1日向玉田执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蒋某某为逃避执行,在诉讼中将其所有楼房出售,并与妻子王某某离婚,二人家中均无贵重物品可供执行,且蒋某某自离婚后下落不明。2008年8月4日,执行干警通过工商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蒋某某自2006年4月10日开户至2007年6月21日有存款记录五笔,合计金额31100元,且被蒋某某将大部分存款取走,账户仅余76.50元。经玉田执行大队多次执行仍拒不偿还,遂以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08年8月17日,玉田县公安局将蒋某某予以刑事拘留,通过办案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被执行人蒋某某向法院承认错误并积极筹款履行了法律义务。玉田县人民法院对蒋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执行人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认罪表现较好,且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据此对蒋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蒋某某为逃避执行,在诉讼中将所有楼房出售并与妻子离婚,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情节严重。虽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属罚当其罪。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五
2011年6月9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红与孙某金、赵某某占有款返还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金、赵某某返还孙某红工程款及利息185860元。判决生效后孙某金、赵某某拒绝履行义务,孙某红遂向曹妃甸执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8月23日执行大队向孙某金、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孙某金以无财产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经执行大队查明,被执行人孙某金于2016年4月15日从在曹妃甸区第八农场财政所领取了村队拆迁整合补偿款85055.75元,缴纳搬迁置换房屋购房款33094元,支付置换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12346.8元,共计130496.55元。该补偿款又孙某金领取后并未交付法院用以履行法定义务,且被执行人孙某金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2017年3月24日,曹妃甸执行大队将孙某金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孙某金后,被执行人家属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孙某红,对其履行了被执行人应返还的金钱义务,并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金获拆迁补偿款13万余元,完全有能力履行部分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且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执行,给执行带来了巨大阻碍。被刑事拘留后能及时悔悟,其家人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使得案件得以执结。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六
2015年7月8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对田某某与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某某赔偿田某某合理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92537.35元。郭某某上诉,2015年12月22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郭某某未履行义务,田某某向乐亭执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乐亭执行大队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在指定期限内,郭某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在集中攻坚行动中乐亭执行大队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未发现有价值财产,且找不到郭某某本人。2016年6月23日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经会商研究,决定对郭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后经依法查询,找到郭某某下落并依法传唤告知案情,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2017年7月17日,郭某某迫于刑事审判压力,主动到乐亭执行大队缴纳执行案款80000元及执行费,最终执行和解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送达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申报财产且外逃躲避执行,导致无法执行,主观故意明显。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对被执行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执行案款,收效良好。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七
杨某与刘某、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审判定刘某某赔偿杨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72258.6元,二审判定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合计6056.63元。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杨某于2007年5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迁西大队立案受理。
2007年、2008年迁西执行大队先后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进行财产查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经查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始终分文不付。2007年9月,迁西执行大队第一次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拘留15日。2008年1月第二次对刘某依法拘留15日。2008年11月依法追加刘某之妻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2009年3月第三次对刘某依法拘留15日。2011年9月,对被执行人陈某依法拘留15日。刘某拘留期间拒不缴纳拘留所各项费用,也拒绝给付赔偿款。
迁西执行大队将刘某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拒执罪条件,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迁西警方批准上网追逃。被执行人刘某去兰州务工时被兰州警方抓获。迁西县公安局将被执行人押解回迁西后经协商,民事赔偿部分得以顺利和解,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刘某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多次传唤到庭进行说服教育,仍不思悔改。后多次被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执行效率。为更好的发挥惩戒功效,其被移送公安侦查后被警方抓获押解回迁西。刘某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八
2013年1月15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河北唐山某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审判定张某某给付该公司车款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既不服判决也不上诉,亦不给付车款。河北唐山某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遂向开平执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开平执行大队向张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查控了其财产情况。经执行员查控,发现张某某隐瞒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开平执行大队遂将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其列入网上追逃人员。
2015年5月,张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唐山市开平区公安分局羁押,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开平区检察院。开平区检察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的压力,于2015年12月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开平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成果执结一起久执未结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隐瞒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移送至检察院后,促使张某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九
申请执行人滦县某石粉厂与被执行人唐山某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滦县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石粉款130万元,如任何一期不能及时给付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5万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欠下46万元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执行。
立案后,滦县执行大队向唐山某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无动于衷,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葛某,葛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避而不见。2013年10月17日滦县执行大队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烧结车50辆。2014年1月,经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2013年下半年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几十万元不等。执行干警再次找到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葛某向其明理释法,葛某不但不履行义务,反将查封的50台烧结车转卖。
经执行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葛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移送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慑于法律的威严和拒执罪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葛某于2014年6月缴纳剩余石粉款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鉴于葛某的认罪态度和履行义务表现,法院决定对葛某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冶金矿山机械制造公司,对拖欠的石粉款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下达执行通知书,查封其名下烧结车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转卖查封车辆,继续逃避执行。置申请执行人石粉厂经营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同时葛某因具有认罪态度和履行义务表现,最终被法院从轻处罚,免于刑事责任。
唐山中院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十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广汉市某钢管公司、陕西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略阳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冀02民初140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向夏某某支付人民币34188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7年9月15日夏某某申请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唐山中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执行局申报财产。经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广汉市某钢管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被查封前银行交易频繁且交易额巨大。被执行人王某某、广汉市某钢管公司、陕西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但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故依据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广汉市某钢管公司银行存款2496000元。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摄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将剩余未履行的31101588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为逃避执行侥幸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唐山中院执行局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公安立案侦查,经法、公联手,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促使被执行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李江:
感谢郭义宝同志的发布。
多部门合力解决执行难、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永远不手软。在此,我号召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查找和举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人及其线索,对“老赖”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同时,我们也敦促那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人,放弃侥幸心理,抓紧自动履行,争取宽大处理。我们将依据当事人自动履行情节,依法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前,全市法院全院发动,全员出击,深入推进“精准执行攻坚战”,我们将牢固树立决胜的精神状态和敢打必胜的信心、决心,确保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我们也恳请社会各界代表及新闻媒体朋友继续监督、支持我院执行工作。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