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王旭泽 摄
长城网7月4日讯(记者 王潇 王旭泽 曹楚媛)7月4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树勇对《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并与河北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罗少军,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田德锋主持。实录如下: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田德锋。记者 王旭泽 摄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田德锋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解读《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
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树勇先生,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罗少军先生,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先生,三位嘉宾将对该文件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高树勇检察长解读《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树勇。记者 王旭泽 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高树勇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工作要求,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会签了《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简要介绍:
一、会签《意见》的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解决水生态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2017年3月1日,河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2017年5月6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再次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河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了我省河湖长制的26家责任单位,2018年5月7日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立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推进全省河流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保护水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职责。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经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沟通协调,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并征求了主要责任单位的意见,于7月3日正式会签。
二、会签《意见》的目的
省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签《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的合力,促进各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助推我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落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一)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推进河湖长制落实的工作合力
《意见》明确了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监督配合等工作原则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线索移送、联动执法、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按照上述工作原则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责任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地营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氛围,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实行河湖长制在省级层面涉及26个责任单位,这些单位有的已经接入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的尚未接入平台。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此次会签该《意见》,可以为所有责任单位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提供依据和遵循,为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进一步搭建平台,为更好地强化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单位的协作配合奠定基础,真正实现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三)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河湖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贯彻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是各责任单位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理河湖,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依法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行政,提升河湖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四部分内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建立部门间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目标任务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刑事案件的诉讼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等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三)工作原则
主要包括,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监督配合四个原则。
依法履职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河(湖)长制领域相关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分工协作原则。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相关责任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河湖执法监督、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湖长制办公室发挥指导协调督导职能,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协同联动原则。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协同开展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监督配合原则。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责任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互相配合。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目的的一致性,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促进工作落实。
(四)工作机制
主要包括,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络员、工作协作、工作通报、线索移送、联动执法、联合督导督办、普法宣传九项机制。
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河(湖)长制责任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议定推进河(湖)长制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分别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一名联络员。市县联席会议参照省级组织。
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一是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相关数据和信息;二是涉及河湖管理保护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三是相关责任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的信息;四是其他双方需要共享的信息。
联络员机制。在省、市、县三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联络员机制,负责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间的联络沟通等工作。
工作协作机制。一是相关责任单位通过为检察机关提供行政处罚卷宗及执法台帐等途径,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相关责任单位移送公安机关涉河湖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相关责任单位可协调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二是检察机关对市县乡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相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三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遇到的涉及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专业性问题,需要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协助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支持配合。四是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相关责任单位查处的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引导取证。相关责任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
工作通报机制。河湖长制办公室定期通报省市县(区)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推进、重大活动安排情况。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省市县(区)河湖管理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以及“两法衔接”工作推进情况。
线索移送机制。河(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破坏水利工程等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联动执法机制。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责任单位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共同开展专项活动、阶段性督导检查等工作。
联合督查督办机制。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河(湖)长制等有关制度,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采取联合督查督办的方式实施。
普法宣传机制。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邀请新闻媒体重点报道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工作,回应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的关注和期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开展联合督导督查,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组织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协调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采取联合巡河巡湖的方式对纳入全省河湖长制监管的所有河流湖泊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各条河流、各个湖泊所涉及的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摸排发现向河湖非法倾倒、排放污染物及破坏水利设施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集中监督移送一批和监督立案一批涉嫌犯罪案件。
(二)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针对各地河湖监管的现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在联合督导督查的基础上,集中发现搜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法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帮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监管漏洞。对个别经督促仍不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
将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贯穿于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运用于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办理破坏水生态环境和破坏水利设施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被告履行水生态修复义务。
(四)做好集中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以会签《意见》为契机,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普法宣传,通过举办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和方式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常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办理的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例,开展以案释法,积极营造全民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上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会签《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的相关情况。水是生命之源,当前我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省检察机关将与全省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以及各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坚决守住我省水生态安全底线,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配合中实现双赢、共赢、多赢,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希望广大媒体朋友们给予我们更多关注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谢谢大家!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田德锋
感谢高检察长的介绍。下面是回答记者提问时间,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回答记者提问环节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记者 王旭泽 摄
一、河北广播电视台:当前公众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关注度比较高,请问在推进《意见》实施过程中,就此公益诉讼工作有什么考虑?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首先,感谢媒体朋友对我们检察机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省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及部分基层院设有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从2017年7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省三级检察机关环检部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系统和促进生态保护领域依法行政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下一步,结合贯彻落实《意见》,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生态环境和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继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工作。一方面,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发出督促履行职能的检察建议,依法监督其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地位、职能和作用,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在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同时,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监管漏洞,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实现监督。
二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开展对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利设施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建立水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基金机制,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双赢,达到办理一起案件,净化一片蓝天、清澈一片绿水、恢复一片绿地、修复一片生态的目的。
河北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罗少军。记者 王旭泽 摄
二、河北广播电视台:《意见》印发实施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在协同机制中扮演什么角色?
河北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罗少军:河长制是河湖管理保护的制度创新,本身是新鲜事物,与检察机关建立协同机制,更是一项具体的创新,所以必须找准定位、在职责范围内扮演好角色,发挥好作用。就此次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的协同机制,表面看是两个部门或者说是两个单位之间的协作,其实是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多个部门,通过河长制这个平台,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协作。应该说是多部门的协作,在这里面,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发挥的是牵头协调作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涉及水利、环保、住建、农业等多个部门,河长制的实施不调整、不削减、不取消各部门原有职能职责,通过河长制这个新平台,各部门在总河湖长、河长、湖长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此次协同也是如此,省河长办主要为相关责任部门间围绕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搭建好平台,理顺好关系,共享好信息,保障好协同,汇聚好合力,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工作职责,不断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田德锋
感谢两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三位嘉宾的精彩发布。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们还需要做进一步采访,会后可以安排专访。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