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徐亮 摄
长城网沧州讯 (记者 龚磊 徐亮) 8月31日上午,沧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排污许可证核发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沧州市政府新闻办科长杜伟伟
各位记者朋友: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2018阳光政务”系列第34场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了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燕赵都市报、河北农民报、河北工人报,长城新媒体集团、河北新闻网、河北头条,沧州日报、沧州晚报、沧州广播电视台,海外网、新浪、网易、一点资讯等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10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现行的排污许可部门规章。下面请市环保局环评管理科科长魏汉奇同志发布。
市环保局环评管理科科长魏汉奇
大家好:
一、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背景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看,我国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从政策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为落实《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10公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现行的排污许可部门规章。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相关要求
2017年7月28日环保部公布施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名录》主要包括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卫生、其他行业、通用工序等共计33个大类,分82个小类。
《名录》同时规定:“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名录》要求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全部完成,根据不同具体行业,国家划定了2017、2018、2019、2020年四个时段,分步实施。河北省计划于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应发证行业新证核发全覆盖。
2017年已开展实施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包括火电、造纸、钢铁、焦化、平板玻璃、水泥、石化、印染、皮革、氮肥、农药、电镀、制糖、原料药、部分有色金属冶炼等共计十五个行业;
2018年开展实施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包括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陶瓷、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等八个行业。
截止到目前,我市已核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112张。
三、国家版、省版排污许可证关系及核发时间节点
2018年6月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89号),明确了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相关问题:
(一)列入《名录》范围内的企业需持证排污,到达《名录》规定实施时限的企业需持有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未到时限排污企业需持有省版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
(二)未列入《名录》内的企业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持有省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需延续排污许可证。
(三)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首先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完成行政处罚后,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五)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作为核发主体。
四、排污单位申请及证后需要做的工作
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要求,排污单位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申请,重点排污单位还需要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书面申请材料,经核发环保部门对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合格的,作出受理决定。
排污单位领取排污许可证后,还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台账;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魏科长!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