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因以家门上喷涂“涉诈户”、停水停电等举措防治“Q仔”,引发广泛争议。该县宾州镇综治办一工作人员表示:“喷字后,自首率过半。其中几个自首者表示,自首后能不能自己把门口的字清除。我们答复:不能,只能由镇里和村里的人清除才行。如果私自清除,断水断电。”(12月6日红星新闻)
所谓“Q仔”,指通过QQ实施网络诈骗的人,这是当地人的说法。后概念泛化,也就成了电信诈骗者的代名词。
只要家中出了一名涉诈分子,家门上就被喷涂上“涉诈户”字样,家属在四邻跟前抬不起头来;还会被停水停电,基本生活受到影响。这被舆论指为现代版“株连”。
但现代社会,本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讲究每个成年人自负其责,不兴什么“子债父还”之类家属间的易位“背锅”。
何况,“容隐”观念也被局部吸收到现代司法政策里。譬如《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就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正因体察到人伦的可贵,并不要求“大义灭亲”,并不强制性要求告发、举证至亲的罪行。
那么,又怎能以家门上喷涂“涉诈户”、停水停电等极端方式,把社会治理和追逃压力,转嫁给涉诈人员家属呢?
宾阳县相关方面,把家门上喷涂“涉诈户”、停水停电等举措,推托为民间自治的产物。譬如新桥镇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村规民约,联建、联防、联治、联保……十户组成一组,如果其中一户出现涉嫌诈骗者……当事家庭停水停电7至10天,并喷上‘涉诈户’三个字,其他联保户停水停电1-5天,予以惩戒。”
然村规民约也不能违反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以此来衡量,给人家门上喷涂“涉诈户”、停水停电等举措,真是违法之处甚多。到人家门上喷涂“涉诈户”,就好比古代给犯人脸上刻字的黥刑,还刻到了罪嫌家属的脸上,岂不过分?而断水断电,更是影响到涉诈人员家属的日常基本生活,损蚀其生存权。
对村规民约中出现违法内容,相关基层政府都该依法履职予以叫停纠正,而不是,助推乃至主导这般违法村规民约的制定形成。
电诈必须要反、要防,对涉诈分子,当然要追逃,但是,不能以违法方式治理。现代社会的治理,得各司其职,各尽主体责任,而不能随意泛化,把治理和追逃责任转嫁到无干人员头上。(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