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名经营稻谷、大米的米厂老板,因销售的稻米中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被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逮捕……为此我们建议,从源头上加强治理稻米镉超标问题。”在1月27日政协湖南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中,贺晓辉委员以个案结合相关调研,提出了上述提案。(1月29日澎湃新闻)
与此前的类似责任追究不太一样,这次被批准逮捕的三个老板,或将面临刑罚,这在全国并不多见。贺晓辉委员说,该案很可能是全国首起因销售镉超标大米被刑责的案件。
曾有米厂老板抱怨,其大米厂从收谷、脱壳、碾米、抛光到包装所有程序都是物理性操作,并没有添加或产生镉等重金属污染的可能。他们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镉大米”来自被镉污染过的土壤,米厂老板因此被捕,确有受害的一面。
当然,受害不能抵消“害人”的罪责,只要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就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其咎由自取。此案释放了严惩食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对于流通领域的食品犯罪,将产生较大震慑力。
但是,只是严惩米厂老板,“镉大米”并不能就此消失。因为从“镉大米”产生的全过程来看,加工、销售环节,只是其中的“流”,导致土壤镉等重金属超标的污染行为,才是“镉大米”的“源”。
据专家分析,土壤重金属污染这个“源”,成因十分复杂,其中既有工业造成的“点源污染”,比如过去对于矿产资源粗放型、杀鸡取卵式开发,企业违法排污;也有农业投入品滥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如农民大量施用氮肥和磷肥,导致土壤酸性急速飙升。
“点源污染”,或暴露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没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面源污染”,或暴露相关部门在引导农民科学种田等方面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
以湖南省为例,有权威部门统计显示,由于不合理耕作、过度种植、农用化学品的大量投入,与上世纪80年代第二次土壤普查时比较,2013年湖南省耕地土壤pH值已由6.5下降到6.0,30年土壤酸化程度相当于自然状态下300年的酸化程度。“研究表明,土壤pH值每下降一个单位值,土壤中重金属流活性值就会增加10倍。”
对此,当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恐怕也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不欠新账,偿还旧账,是当下执政者应有的责任担当。这也是“镉大米”危害的无声提醒。研究结果表明,镉在人体积蓄潜伏期可长达10年~30年,可以导致肾脏等器官发生病变,引发骨痛病(即骨癌病),低剂量摄入也对健康有害。
一再曝光的“镉大米”新闻,让公众对于“镉大米”危害的担忧与日俱增。消除“镉大米”危害,不能再等了。对生产、销售“镉大米”的米厂老板要依法打击,对流通环节监管失职失责者也要严肃追责。而更重要的,是摸清耕地重金属污染的底数,反思“镉”从何来的深层次原因,排查“镉大米”的“元凶”,在此基础上精准施策,给耕地“除镉”,这才是源头治理、治本之策。(印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