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筵怡 摄
长城网5月23日讯 5月23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由河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丽,为大家介绍河北省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情况,并与河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段永昌共同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调研员袁金辉主持。实录如下: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调研员袁金辉。记者 筵怡 摄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调研员 袁金辉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河北省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今天,我们专门请来了河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丽女士,请她为大家介绍河北省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情况;我们还邀请到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段永昌先生,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赵厅长作介绍。
河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丽。记者 筵怡 摄
河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丽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非常欢迎各位新、老朋友参加河北省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河北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我省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关情况,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就我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的现实检验,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改革深度、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脱贫攻坚取得了重要进展。特别是2018年,我省打了一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翻身仗”,在年度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跃升到第一等次、进入“好”的行列。
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承担着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任务,对于今后的脱贫攻坚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今明两年是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现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多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主要是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脱贫攻坚成本会越来越高高、难度会越来越大,难啃的硬骨头会更多。可以说,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职责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
民政部门着眼于更好的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困难)群众关切,从织密织牢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兜底安全网,建立完善防返贫、防致贫长效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强衔接,力求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精准见效,扎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截至2018年12月,我省农村享受低保人员122.16万人,其中属于扶贫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人员达到87.66万人,有效保障了老弱病残等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第一,强化政策供给,织密织牢兜底保障安全网
一是完善了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罹患21种重大疾病、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具体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123号);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对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适当提高低保补差标准。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原则上可给予不低于1年的渐退期,确保不影响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二是细化支出型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后其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救助范围。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
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刚性支出、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是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除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四是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办字〔2017〕28号)要求,根据10个深度贫困县,52个贫困县,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县(市、区)、工矿区、开发区,廊坊市和唐山市等4类地区农村低保保障率指导比例,明确各市、各类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率指导比例年度指导目标,建立任务台账。对农村低保保障率明显偏低的市及贫困县,重点加大督导和推进力度,确保在保稳定、防风险前提下提高农村低保保障率。各地在开展全面排查中,加强民政与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和数据比对,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五是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每年3-5月,在全省集中开展低保、特困精准核查精准认定工作。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要求,彻底清理自行设立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如:有的基层在低保审批等环节,参照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违背低保“有救无类”“应保尽保”原则,设置了过多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限制性条件。例如,对家庭财产限制较严,对子女家庭经济状况附加条件较多,导致低保审核审批过于严格。要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对可以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核查的部门信息,减少相应证明材料。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可以授权或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压实审核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六是加大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力度。各地认真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落实民政部要求,按照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乡镇审批额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七是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实施社会救助基础工作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程序、档案管理、资金发放等进行全面规范。各地主动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系统和集中核查方式,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复核工作。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审批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规范录入救助对象信息,实时更新数据,完善电子档案,确保满足各类数据共享需求。完善覆盖全省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查比对信息系统,加强与京津及周边毗邻省份信息核对工作,有效扩大信息共享核查比对范围,提高低保、特困的精准核查能力和核对效率。
第二,强化推进措施,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为了建立完善重点边缘人群返贫致贫防范机制,加大监测力度,确保不滑入贫困人口中,我们主要布控了三道防线:一是坚决兜牢兜紧现有87.66万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实行低保“渐退期”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坚决防止出现返贫问题;二是落实刚性支出扣除和“单人保”扩面政策,将农村低收入家庭中老弱病残等困难人员纳入低保保障,做好兜底保障;三是对于暂时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即145.26万人中不能纳入低保的剩余人员),以及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等重点边缘人群,分类纳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重点监测,定期进行全量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县(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目前,我们正在对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功能升级改造。
第三,强化部门协同,努力提高群众满意率
针对重点边缘人群的实际救助需要,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精准、更加便捷、更加务实的帮扶措施,主要强化了以下三项工作措施。一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介转办”要求,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受灾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工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二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作用。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体,适度提高低保补差标准,有效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三是指导各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2019年内推动各市50%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为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提供基础支撑。
最后,对新闻界各位朋友多年来对河北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再次表示感谢!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更好的沟通,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建言献策,共同促进新时代我省民政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谢谢大家!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调研员 袁金辉
感谢赵厅长的权威发布。下面开始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回答记者提问环节
河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段永昌。记者 筵怡 摄
一、长城网:很多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不太了解。请您谈谈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哪些困难群众可以获得社会救助?
河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段永昌:目前,我省不断强化政策引领,深化细化实化社会救助制度,目前已涵盖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多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其中,我厅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职责。
最低生活保障,就是大家所说的低保,保障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截至今年3月份,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达到144.1万人,农村低保对象平均补差标准达到253元/月,城市达到400元/月。
特困人员供养,主要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护理、疾病治疗等帮扶。截至3月份,全省城乡特困人员总数达到25.4万人,同比增长了1.8万人。
临时救助,主要是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18年全省临时救助达44.1万人次,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较好发挥了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防返贫作用。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民政工作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省民政厅始终高度关注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政策全纳入,实行农村低保扩面提标,社会救助政策覆盖到政策边缘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相对困难群体,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救助的范围,有效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今后两年是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两年,在如何防返贫、防致贫上我们社会救助方面有哪些预防措施?
河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丽:截止2018年12月,我省农村享受低保人员122.16万人,其中属于扶贫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人员87.66万人,扶贫建档立卡外人员34.5万人。2018年底,我省扶贫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人员共有242.62万人,除87.66万人已纳入农村低保外,还有9.7万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剩余的145.26万人没有享受民政社会救助政策。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建立边缘困难人群返贫致贫防范机制,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保障防线:一是坚决兜牢兜紧现有87.66万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实行低保“渐退期”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坚决防止出现返贫问题;二是落实刚性支出扣除和“单人保”扩面政策,将农村低收入家庭中老弱病残等困难人员纳入低保保障,强化兜底保障;三是对于暂时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即145.26万人中不能纳入低保的剩余人员),以及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等重点边缘人群,分类纳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重点监测,定期进行全量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县(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防止返贫或滑入贫困人口,影响脱贫攻坚成效。目前,我们正在对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功能升级改造,尽快组织实施。
在上述三道保障防线基础上,我们还针对重点边缘人群的实际救助需要,强化以下三项工作措施。一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优势。《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我们将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转介转办”要求,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受灾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工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二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托底线、救急难、防返贫作用。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体,适度提高低保补差标准,有效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三是指导各地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使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年内各市50%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为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提供基础支撑。
三、中新社: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对于精准帮扶特殊困难群众将会起到很好的托底作用,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该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河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段永昌:申请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临时救助作为解决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手段之一,时效性和便捷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在开展临时救助时,推行了“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先行救助”“一事一议”等个性化措施,在各市县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临时救助工作主动发现等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在遇到突发困难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方便群众申请办理,提高经办效率,今年我们将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推行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由县(市、区)赋予乡镇和街道,同时,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救助经办能力,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免除生存之虞。为减少相应证明材料,我们要求各地对于对可以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核查的部门信息,要减少或免除相应的证明材料。今年,按照民政部规定,我们已经取消了低保申请时的相关户籍证明,对于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及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今年我们还将加大对社会救助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整治力度,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通过开展明察暗访,以及信访部门、门户网站、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及时发现和整治社会救助经办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积极打造“阳光低保”,努力在全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调研员袁金辉
感谢3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两位嘉宾的精彩发布与答问。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关心的问题,可以和省民政厅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谢谢大家的关注,也再次感谢两位嘉宾。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