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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公开涉水环境问题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来源: 长城网  
2019-08-07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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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号,承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承德市公开涉水环境问题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工作人员主持,全程实录如下: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今天承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承德市公开涉水环境问题典型案件》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隋永新。

  出席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新社、中国网、中国商务新闻网、腾讯大燕网、人民日报客户端、河北日报、河北法制报、燕赵都市报、长城新媒体、河北共产党员网、承德日报、承德晚报、承德广播电视台、承德新闻网、和合承德网、承德发布、承德新鲜事儿、中国新农村月刊、智慧承德手机台、爆料承德、承德贴吧、承德网媒、燕赵人民代表网等24家新闻媒体。

  下面进行发布会第一项:请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隋永新同志就相关内容作发布。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2019年以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法监管,统一调配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连续开展了碧水2019、涉水重点行业企业,水源地大排查等一系列水专项执法检查。截止目前,共计出动执法人员8310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289家次,发现问题131个,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现公开6起涉水环境问题典型案件。

  一、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2019年7月30日,承德市环境执法支队与市生态环境局双滦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建洗车场对运输钢材及铁粉的货车进行清洗,洗车废水通过私设暗管外排,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拆除暗管,同时对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且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总砷、总锌、总锰三项重金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公安机关已对涉案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二、承德县下板城镇头道沟村井内倾倒油质废水

  2019年7月1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根据问题线索对承德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头道沟加油站进行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委托万博克石油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对其汽油、柴油油罐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含油质废水排到该加油站东北边界约5米,承下线公路边界约5米的井内(该井周边无居住户,井深约20米)。其中,万博克石油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承德县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拟对万博克石油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承德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头道沟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承德县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拟对承德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头道沟加油站处以罚款拾万元。同时,将该案移交至承德县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公安机关已对涉案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三、营子区阿四炸鸡店利用渗坑排放污水案

  2019年4月29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营子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阿四炸鸡店产生的加工废水及生活废水一部分抽走外运、一部分利用渗坑渗入地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营子区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公安机关已对涉案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四、滦平县医院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及违法篡改数据案

  2019年6月19日,承德市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滦平县医院所排污水较浑浊,随即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所排污水中COD浓度为315mg/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滦平县医院COD、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存在篡改数据的嫌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五、隆化县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9年7月12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隆化县分局执法人员就隆化县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所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所排污水污染物中总氮浓度为18.56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隆化县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六、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案

  2019年1月1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由于企业电路故障导致尾矿泵停止工作,致使事故池内生产用水外溢到季节河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宽城县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下面进行发布会第二项:答记者问,请各位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

     长城新媒体记者:今年以来,我市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什么成效?

  隋永新: 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我市始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惩处、重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法监管,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远程执法、视频监控、分表计电等科技手段和环境信访举报热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并采取双随机、明察暗访、交叉执法等形式,聚焦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开展了秋冬季大气环境执法、扬尘攻坚、“利剑斩污”、碧水“2019”、水源地专项排查等专项行动。2019年以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5230人次,检查企业(点位)5663家次,发现环境问题809个,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起,罚款金额共计1812.74万元(较去年同期提高31.1%),其中查封扣押4件、限产停产3件、移送拘留7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3件。严厉打击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我市环境质量的改善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运用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的实施力度。并继续强化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以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下大力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同时,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违规频发态势。

     承德发布记者:请问对“小型化”“家庭化”“从事低端生产的作坊企业我们是怎么要求的呢?

  隋永新:针对“小型化”“家庭化”“作坊化”从事低端生产、违法排污的现象,市委市政府在2017年开始就安排部署在全市开展 “散乱污”企业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要求逐乡镇、逐村、逐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分类施治,并建立真实、清晰、明确的“散乱污”整治台账。2018年我市又组织开展了“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再整治专项行动,同年年底,周仲明书记提出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再次将“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纳入“1+4+10”中的10项重点整治工作。截止目前,共排查出“散乱污”企业1028家,其中关停取缔453家,提升改造533家,整合搬迁42家(其中2017年404家、2018年594家、“1+4+10”30家),已全部按时限及整治标准完成治理。

  为进一步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效,下一步我市将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对已完成整治的1028家“散乱污”企业进行“回头看”,严防出现反弹,同时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重点对长年停产企业或无生产设备的废弃厂房的检查力度,尤其偏远地区,要做到全覆盖、零遗漏,从而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向纵深开展,有效解决“散乱污”企业违规生产、非法排污等问题,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坚决不走“回头路”,确保“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答记者问就到这里,如有需要了解更多情况的,请与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中心联系 。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键词: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