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由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以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线,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制、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保定市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适用于保定市内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等活动。第四章“河(湖)长制”,从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河(湖)长主要职责和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保定市河道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市、县、乡(镇)设立总河(湖)长,河湖分级分段分区设立河(湖)长。总河(湖)长、河(湖)长名单向社会公布。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河(湖)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市、县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在总河(湖)长领导下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河道巡查工作。
北易水易县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