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修复严监管 河湖水清燕赵美
——解读《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1月1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22日起实施。
“这是我省第一部系统全面对河湖保护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条例共设7章64条,紧紧围绕保护和治理两大主题,设立了总则、规划编制、治理和修复、保护和监管、河(湖)长制、法律责任等章节。
筑牢河湖生态建设的“法治之墙”
条例的制定是推进生态法规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深刻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条例的制定是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河北省肩负着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重大政治责任。近年来,河北省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就河湖“四乱”整治、调水补水等提出明确要求,不断加大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力度。
条例的制定是聚焦社会热点难题,依法解决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我省河湖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河道长久失修,有的河湖功能丧失;有的污染尚未根治,河北省58条重污染河流还有17条属劣五类水质;有的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滞后,不少村庄、农户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比较严重;有的地方非法采砂、侵占河湖范围用地等现象有禁不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系统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
谱写科学民主立法的“人大篇章”
河湖保护和治理立法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梁久丰说:“条例在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发挥各方面在立法中的作用,使立法决策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适应,更好地体现人民意愿,促进法规实施。”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19年初经河北省委批准后,重点推进,并多次向河北省委汇报。河北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相关立法情况的汇报。
全过程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在政府起草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协调,随时掌握起草情况,并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委员们进行认真审议。二是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在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草案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表决。立法法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把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表决,进一步体现了河北省上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大会上来自河北各地的700多名省人大代表进行了充分审议、讨论。
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条例制定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及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先后赴山东、北京及河北省7个设区市及雄安新区实地调研,赴滹沱河流域、滦河流域等多个河流湖泊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修改完善草案的重要参考。同时,将条例草案在河北日报、河北人大官方网站全文刊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
打造护源节流治水的“河北经验”
作为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和治理河湖的法规,条例以统筹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线,比较全面地就规划编制、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严格保护和监管、河(湖)长制等作出规范和要求,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开创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河北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丁辛戈说:“省级层面通过立法形式实行河道湖泊全覆盖的保护名录制度是一项创制性规定。通过立‘河湖志’,建河湖档案、为历史存照,将极大推动我省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构建严格严密的水生态保护制度。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说:“条例坚持严字当先、严防严治,对于河湖保护和治理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条例明确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列举8类禁止性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河湖保洁责任制度、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以及河湖生态保护制度,尤其是在法律责任中,提升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些都将极大提高法规的威慑力和严肃性。
河北省在法制层面将河(湖)长制工作成果固化,实现了河(湖)长制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条例以1个章节7条内容的篇幅从创新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强化督办问责等方面对河(湖)长制进行了规范。
坚定修复治理保护的“绿色之路”
注重规划引领,绘制河湖治理保护一张蓝图。条例单设规划编制一章,从规划主体、方式、内容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生态修复,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加强河道整治,恢复河湖水系自然流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推出重拳治理,破解河道采砂难题。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在我省实施水法办法中已有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处罚效果并不理想,比如采砂价值30万元按照之前规定最高只能罚10万元。该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并且不设定上限罚款数,这将有利于推动解决非法河道采砂屡禁不止的难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说。
加大联防共治,推进省际市县协作治水。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