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印发《邢台市2020年河长制工作纪律约束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对县级河长的履职监管,问责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实绩考核范围。
《办法》明确,因河长制职责任务落实不到位,河道、水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防洪隐患”等问题整治不力,在工作中存在瞒报、漏报问题,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批评性批示的,被市级及以上人大、政协监督检查发现的,被市级及以上督查督导、检查、暗访发现的,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被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5类情形发生一次,对相关县级河长进行全市通报;发生两次,由市级河长对相关县级河长进行约谈;发生三次,对相关县级河长进行诫勉;发生四次及以上,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处理。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三次上述情形的,政府县级总河长在全市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发生四次上述情形的党委县级总河长在全市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发生五次及以上的,党委县级总河长在全市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同时由市级总河长或委托市级河长对县级党政总河长进行公开约谈。
《办法》规定,存在问题河段县级河长空缺、问题水库县级责任人空缺,或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未及时明确,或县域内县级河长之间职责边界不清晰等情况,由分管河长制工作的县级河长承担相应责任,如跨县(市、区)县级河长职责边界不明晰,由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乡村级河长纪律约束保障办法,问责结果与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星级评定挂钩。
泜河临城县段(睢戏龙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