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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新闻办
“河北省资源税政策解读新闻”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来源: 长城网  
2020-09-02 17: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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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何珊 摄

  9月1日下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北省资源税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河北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姚绍学向大家解读河北省资源税政策。并与河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炳玉,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张占锦,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李同训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主持。实录如下: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记者何珊 摄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下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河北省资源税政策解读”。

  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河北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姚绍学先生,向大家解读河北省资源税政策;同时,我们还邀请到河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炳玉先生,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张占锦先生、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李同训先生,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姚厅长作介绍。

    河北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姚绍学。记者何珊 摄

  河北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姚绍学: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长期以来对财税改革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下面,就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政策(以下简称资源税政策),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资源税政策立法情况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考虑资源税是地方税,各省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较大,《资源税法》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三项具体政策,我省政策方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资源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税目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我省共明确了106种资源的税目和适用税率,结合法律已明确的石油、天然气等9种资源税目税率,我省将于9月1日对1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二)计征方式

  资源税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从量计征是用重量计算税额,从价计征是用价格计算税额。由于从量计征难以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在资源税政策调整过程中逐步将绝大多数资源改为从价计征。我省依据《资源税法》授权,明确了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石灰岩6种资源执行从量计征,对其他100种资源执行从价计征。

  (三)免征减征政策

  一是明确了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的资源税。

  二是明确了对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的资源税。

  三是明确了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资源税政策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

  《资源税法》是继《环境保护税法》之后,又一部引导企业绿色发展、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按照中央提出的“六保”要求,坚持以稳河北经济大盘为重,在研究拟定整体政策方案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一是有利于首都周边生态环境治理,促进我省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二是有利于相关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在减税降费和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大环境下,科学合理制定资源税税额标准,保证企业平稳运行,既确保眼前又兼顾长远;

  三是有利于推动企业发展资源节约利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传统优势资源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是有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形成周边地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格局。

  四、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一是增加了应税资源税目。《资源税法》进一步细化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税目种类、名称和范围,使资源税税目数量有了大幅的增加,达到了164种。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我省税目将由原来的38种增加到115种(其中9种为法律已明确);

  二是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率。与我省现行资源税率相比较,此次政策新增了77种资源的税率,全部为储量较少或未开采的资源。调增了34种资源的税率,主要是资源储量较多有一定竞争优势,或者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平移了4种资源税率,分别是石油、天然气、铜、海盐。下调了1种资源税率(钼)。

  三是改变了部分资源计征方式。我省原政策执行从量计征的资源主要是粘土、砂石和地热3种,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和企业建议,将石灰岩、矿泉水由从价计征改为了从量计征,新增了地下卤水为从量计征。砂石的日常计量较多采用计重方式,将现行计量单位由“立方米”改为“吨”更为合理。

  四是开采尾矿不再免税。结合我省资源品位和开采情况,开采尾矿和低品位矿易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我省暂不出台税收减免政策。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资源税改革工作,为了充分用好《资源税法》授权,发挥资源税调节作用,在政策制定方面始终坚持“构建长效法律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税制改革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的深度参与,更需要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特别是今天在座各位新闻界朋友的大力支持!最后,再次对各位新闻界朋友的参与表示感谢!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

  感谢姚厅长的权威发布。下面开始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回答记者提问环节:

  一、河北日报:请问我省资源税改革在税率调整方面的具体政策是如何确定的?

  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

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 李同训。记者何珊 摄

  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李同训: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资源税法》充分考虑了全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赋予了省级政府对具体税率的政策制定权限。我省统筹考虑了河北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地区分布、企业税负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确定了五方面的政策调整思路。

  一是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对有储量并露天开采的石灰岩、花岗岩等31种资源,考虑开采将对山体、土壤、水质破坏较重,应在税法幅度范围内从高制定标准,倒逼企业减少开采。

  二是促进优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锰、蓝晶石等11种金属矿和岩石类非金属矿,储量均在全国排前5位,大部分处于未开采状态,税率对标全国其他地区设置较高税率,以体现我省保护优质资源、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治理理念。

  三是推动相关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考虑我省铁和煤的税率分别在全国处于较低和最低水平,结合企业盈利能力差异,对铁的选矿税率调增一个百分点,一步调整到位,对煤的选矿税率分两步逐年调增一个百分点。为保护我省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对地热特种行业税率上调至税法幅度上限,与北京、天津一致。参照周边地区税率,对海盐按现行标准平移。

  四是突出环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位。滑石、石棉等29种资源已探明储量但不丰富,集中分布在张家口、承德、保定、秦皇岛、石家庄地区,为突出环北京地区环境保护,税率标准应略高于周边地区,确保京津冀加强生态环保联防联控。

  五是鼓励继续探明储量挖掘矿产资源潜力。对水晶、刚玉等31种未探明储量的资源,为鼓励继续探明储量,充分挖掘矿产资源潜力,税率标准按照税法幅度从低制定。

  二、河北青年报:《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围绕税法实施,我省税务部门做了哪些征管准备工作?

河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炳玉。记者何珊 摄

  河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炳玉: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自此,资源税由过去的行政法规上升至法律,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资源税法一年多时间以来,我省税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了税法授权地方决定事项有关工作,同时,围绕资源税法9月1日能够在我省顺利实施做了以下准备工作:一是配合税务总局制定配套征管办法,并结合我省征管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征管措施;二是根据税务总局确定的资源税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结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金税三期资源税模块进行更新配置,进行我省电子税务局资源税申报等业务功能建设;三是根据我省征管实际情况,联合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资源税征管协作、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升资源税征收管理水平;四是多渠道、多方式对《资源税法》及我省方案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提升大众对资源税的认知度,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河北广播电视台:请简要介绍下我省资源税政策制定的具体过程?

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李同训。记者何珊 摄

  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三级调研员李同训:

  《资源税法》公布后,我们立即启动了政策制定的有关准备工作。具体过程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大规模进行摸底调研。2019年9-12月,联合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了三次大规模摸底调查,摸清了我省资源种类、收入、分布、储量等基本情况。

  二是学习了解全国各地改革情况。2020年1-4月,围绕税率标准、计征方式、税收减免等授权事项,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了联络沟通,统计出我省每一种资源在全国的税率税额高低水平。

  三是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2020年2月,牵头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7个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了8大类22项重点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推进。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分别征求了7个成员单位意见,分三次召开了资源税改革座谈会,邀请冶金矿山等3家行业协会、22家重点企业、5家研究设计院和8位高校专家教授就政策制定有关重要内容征求了意见建议。

  五是按照法律程序报送。5月9日,资源税政策方案(草案)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后,通过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交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60号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人民网:河北是全国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请问这次资源税改革政策涉及到水资源税吗?

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张占锦。记者何珊 摄。

  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张占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7月1日,我省作为全国唯一试点地区,将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目前,水资源税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范围已扩展到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政策要依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执行,《资源税法》中的164个税目中并不包含水,此次资源税改革也不涉及水资源税。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推进,《资源税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在资源税法实行之日起的五年内继续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

  感谢4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4位嘉宾的详细解答。如果大家还有关心的问题,可以和省财政厅新闻中心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

关键词:资源税政策,河北省,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骆梓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