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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7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来源: 河北日报微信  
2020-11-24 1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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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邢台、保定、定州,11月24日8时起,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沧州、衡水,11月24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石家庄,11月23日17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4日至26日,大气扩散条件较为不利,我市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1月24日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二、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按照《邯郸市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修订版)》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执行到位。火电企业加大脱硫脱硝剂用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市政府对工业企业有相关管控要求的,结合预警通知要求从严执行。

  三、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四、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其他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六、全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23日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沧气领办〔2020〕134号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受静稳、高湿等不利气象扩散条件影响,扩散条件较差,污染物逐步积累,预计24到27日,我市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于11月24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上报版),工业企业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

  4.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4日-26日,受区域静稳、高湿等不利气象扩散条件影响,大气扩散条件逐步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我市可能出现以PM2.5为主的轻、中度污染过程,部分时段达重度污染。按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经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定于2020年11月24日8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本次应急响应期间共有90家A、B级及引领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不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或按要求适当减排;针对404家正面清单企业(其中包括43个正面清单重点工程),在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1.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印发〈2020-2021年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2020年11月)的请示》(衡气领办〔2020〕456号)的清单中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正面清单企业(项目)除外。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2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4.正面清单应急管理要求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管正面帮扶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0]332号)中相关要求,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在落实污染管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停产,不限产。充分运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远程执法等非现场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管,坚持少检查、少打扰,保障企业良好生产建设环境。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环境气象中心和市环境预测预报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3日气压场减弱,风向转偏南风,扩散条件转差;24-25日天气静稳,扩散条件不利,空气质量中到重度污染。

  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根据市环境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我市定于11月23日17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市相关职能单位和市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市水利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关停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采砂场。

  ④其他措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禁止焚烧垃圾、秸杆。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公安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与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11月24日起,受近地面南风、高湿等影响,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预计我市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24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

  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请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要合理调控生产计划,11月24日8时起严格按照《邢台市2020-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报审版)》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建城区(含市、县城区)内其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等工序,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其他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四、道路保洁。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于11月24日8:00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经省环境应急、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4日起,受区域静稳、高湿等不利气象扩散条件影响,污染物缓慢积累,我市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2020年11月24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关键词:河北,重污染,响应责任编辑:庞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