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餐桌,几把椅子,一台主机,几个摄像头,一条横幅,两个桌牌,一个简易的法庭瞬间布置完毕。2021年4月28日上午,阜平法院副院长王新发带领东下关法庭庭长杨国军一行四人驱车一百三十多公里,赶到保定市隆兴路白某某的家中,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白某某申请宣告卢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案件的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卢某某系夫妻关系。1990年被申请人卢某某突发脑血栓,同时并发糖尿病,后经救治,虽无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后遗症,丧失语言功能,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患病后,生活起居一直由白某某照顾。因被申请人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法表达意见,严重阻碍了被申请人诸多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保障被申请人卢某某民事权利能够实现,申请人白某某于2021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人的申请。
东下关法庭受理该案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卢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4月22日收到鉴定结论后,当即确定了开庭时间。
被申请人卢某某不能自理,或卧床或轮椅,需要申请人白某某适时贴身照顾,无法出庭陈诉自己的诉求。因申请人年逾七十,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虽经多次沟通实践,也无法掌控远程视频庭审的操作。公平正义,首先是程序的正义,庭审是必经程序,而且必须要很好地完成。面对此情况,主办法官杨国军和其审判团队决定上门服务,把法庭开到当事人的家里。决定后杨国军亲自与当事人沟通庭审事宜,上门查看选择庭审位置,协调调试便携式庭审设备,紧锣密鼓,一天时间往返二百六七十公里,庭前准备完毕。
4月28日,杨国军一行踏着清晨的曙光,赶往当事人的家中,搬动桌椅,张贴法庭标志,开启庭审设备,在当事人的家中敲响了开庭的法槌。法庭辩论结束后,经简短的梳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当日进行了宣判,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卢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白某某为其监护人。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扣除鉴定期间仅用时6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听到法院判决的结果,感动的落下了眼泪,连声道谢。真没想到阜平法院的法官会到我的家里开庭!真没想到阜平法院的法官办案如此快捷!阜平法院的法官帮了我的大忙!
面对当事人的赞誉,杨国军真诚地回应,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法院应该做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阜平法院始终把上门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活动的重要方式,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群策群力,一件接着一件做,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诉讼中的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