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9月15日施行,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群众举报渠道和举报内容要求
《办法》规定,举报办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为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举报不予受理的四类情形
《办法》明确了举报不予受理的四类情形,一是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是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是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是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办法》指出,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应由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告知举报人。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
《办法》设定了若干告知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举报办理工作流程,《办法》对转交下级办理情况、不予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均设定了告知环节,且明确了告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增强了告知履行的实际操作性,并对每种告知方式作出了具体操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告知的履行程序及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