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按照相关要求,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明确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
据了解,自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从原来的最长8年调整1次缩短至每年1次,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与此同时,这也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相关药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现了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通知我省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谈判药品,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仅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待遇政策执行。
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目前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医疗机构,要在10月底前一次性配备。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通知中,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将纳入“双通道”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需满足三个条件,包括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以及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此外,通知还明确将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记者 霍相博 通讯员 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