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