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潘某敌等21人涉黑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潘某敌等人先后在白沟、高碑店及周边区域实施赌场放贷、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肖某、潘某敌、杨某、武某、赵某杰、尚某涛为积极参加者,以武某豪、李某涛、乔某、李某伍、程某鹏、闫某、乔某旗、宋某杰、陈某刚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统一安排食宿,统一行动,有明确的组织纪律性。
该犯罪组织陆续通过赌场放贷、非法采矿、垄断家具物流线路、为开发征迁站场助威等行为,扩张势力范围,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先后在保定市雄县、白沟、容城、高碑店等地的赌场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在白沟大清河、高碑店市孙漫撒村、方家务村非法采砂牟利;经营管理物流业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高碑店市到廊坊市香河县和霸州市胜芳镇两条家具物流线路,攫取大量财富;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为开发征迁站场助威、寻衅滋事,以承揽工程、收取好处费。该犯罪组织多次进行故意伤害、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犯罪28起,违法行为11起,致1人重伤,6人轻伤、10人轻微伤。该犯罪组织在攫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以向组织成员安排食宿、发放工资、提供生活费、医疗费出资平事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法律制裁、发放经济补偿、购置作案工具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高碑店、白沟等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肖某、潘某敌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肖某、潘某敌等21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四项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潘某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五项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及相应财产刑。(通讯员 张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