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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新规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河北日报  
2022-01-05 1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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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化妆品管理特点,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免予、情节严重适用情形具体规定为:

  从轻情形

  1.涉案化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

  2.涉案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

  3.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任,及时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完全追溯全部召回或部分召回,并且已使用的产品未发生实质性损害后果),已经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有证据表明积极消除社会后果,当事人已退还货款;受害人有赔偿请求的,已先行赔付的;

  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

  6.有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涉及本案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7.信用等级良好,分类管理连续3年A级;经查联合惩戒信用机制无化妆品类违法行为严重失信记录的;

  8.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按照案件管理规定,属于一般案件的;

  9.经查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从轻情形,且经查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行为的。

  减轻情形

  1.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使用的;

  2.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责任,且现有技术手段尚不能确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

  3.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法定责任,且有证据表明非当事人原因造成化妆品质量问题,不可避免的销 售、使用不合格化妆品的;

  4.有重大立功表现,当事人自主发现主动报告行业潜规则,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研究数据、证据材料等,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除系统性安全隐患风险的;

  5.具有本《适用情形》从轻情形,即便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

  6.经查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减轻情形且无情节严重或从重情形的。

  从重情形

  1.生产、销售、使用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不合格化妆品的;

  2. 擅自拆封、转移、使用、损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

  3.拒不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拖延或拒不召回的;

  4.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给予、收受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5.具有明显主观故意,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违法行为三个月以上或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

  6.信用等级一般,分类管理连续3年C级以下的;经查联合惩戒信用机制有化妆品类违法行为严重失信记录的;

  7.采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8.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

  9.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从重处罚违法行为的;

  10.具有从重情形,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减轻情形无法查实或不足以采信的;

  11.经查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不予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经查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不予情形的。

  免予情形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 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 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

  1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

  3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4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人员伤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情形。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是指轻伤以上伤害,轻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另外,《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内容分为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裁量基准等,其中裁量阶次分基本罚、从轻、减轻、从重四种,裁量幅度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一般、从重规定;减轻处罚为法定幅度下限以下的处罚,参考外省做法,最低限设定为法定处罚起点倍数或数额的10%。

  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编制化妆品《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中增加不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

  《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精神,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行政处罚裁量因素进行了“化妆品化”,更加贴近执法实际。

  《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编制过程中采用类案检索的办法,充分结合工作实际,提高《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确性、实操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参照执行。(张欣媛)

关键词:化妆品,行政处罚,新规责任编辑: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