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协议机构的经办管理,更好地满足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协议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范本签订服务协议(省本级按参保单位行业特点单独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年初签订一次,在全省范围内互联互认。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目录”)。
在医疗管理上,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就医时向协议医疗机构出示社会保障卡等证件,协议医疗机构可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提取、核验工伤职工相关信息,做到人证相符。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三目录”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15日药量,工伤职工门诊用药最多不能超过15日药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在康复管理上,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按照“康复早期介入”的原则,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康复鉴定专家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和康复期确认,并出具《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结论书》,工伤职工选择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在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前,已在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了康复治疗的,在康复可能性确认的治疗期中进行相应扣减。
在辅助器具配置管理上,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更换)确认,按鉴定结论确定的配置项目,工伤职工选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后到协议机构配置(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的,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根据鉴定结论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协议机构免费维修或更换。
在协议机构管理上,协议机构需接入工伤保险联网管理系统,费用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每月结算时预留费用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年度考核时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返还。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接收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并及时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直接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居住较为集中或远离市区的工矿区的一级医疗机构经评估合格后签订服务协议。经办机构在评估确认后30日内与通过评估的申请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如因申请机构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签订服务协议,视作自动放弃。(河北日报记者 解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