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据悉,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包括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
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省内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使用和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校本课程教材审核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学校课程教材工作,全面组织开展教学指导、教材全员培训以及检查监督等,加强校本课程监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材,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课外读物推荐和管理工作。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
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出现教学辅助资料的网络链接、二维码,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教材选用使用
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地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不得以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地方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
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市、县(市、区)组织开发的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区域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