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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标准印发!河北省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规范了

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  
2022-05-13 1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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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河北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包括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影视类(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等培训机构,包括以创新和跨学科融合为特征的新型艺术培训机构。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类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须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

3.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该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损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使用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3.本标准实施前已经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资金须经法定机关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五)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中的要求。

四、场地设施

(一)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设施。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租赁期不少于2年。

2.用于小学生培训的教室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中学生培训的教室宜在5层以下,且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培训场所。

3.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场地面积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四)安全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3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评估)。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机构。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学员上课期间,学校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培训机构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1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文化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师生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六、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

(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五)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8:3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七、收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按要求签订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我省规定的资金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

八、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或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批意见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九、附则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可根据本设置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标准认真对标进行达标建设,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培训对象为3至6岁的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参照本标准执行。

关键词:河北,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责任编辑:郭红